摘要第一章药品B部分—药品名称标准化SEC.111正式名称的审查和制定(a)本法案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1 U.S.C.351等)进一步修订,在第五章末尾增加以下内容:“SEC.508指定正式名称的权力(a)若部长觉得有必要为了有效性和简易性而为某种药品或者器械指定正式名称,则部长可进行指定.本节中涉及的正式名称一经指定,之后发行的任何名称法定典籍或本法案提到的其他用途必须只用该名称.任何情况下,部长都不得指定侵犯合法商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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