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的法律问题分析
2000年,上海市启动了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代表的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是“三医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进一步规范医疗单位与药品供方的购销行为,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以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对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1 改革的主要做法1.1 市级层面的主要做法上海市级层面的医药购销制度改革于本世纪初启动.2000年,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成立,作为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统一场所和公共平台,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2001年,上海市成立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由市卫生局所属、区县卫生局属地管理、医学院校附属和驻沪部队所属的医疗机构共同组建的联合招标人,负责实施开标、资质审核、评标、定标等工作.2002年,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药招委),即招标采购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包括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医保局等10个部门.在市卫生局设立市药招委办公室,负责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上述机构的建立为上海市统一实施并规范、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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