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 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合理分担药品发展风险,并兼顾预防药品危险,各国均通过立法对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进行救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日本、瑞典.日本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模式为基金补偿模式,瑞典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模式为自愿保险模式,德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模式为责任保险与金融机构保证并行模式.因国情不同、法治背景差异、出于经济条件与社会环境的考虑,各国实施的补偿模式各异.那么,中国该以何种模式为借鉴,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更多相关知识
- 浏览141
- 被引6
- 下载20

相似文献
- 中文期刊
- 外文期刊
- 学位论文
- 会议论文


换一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