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8年,为各种人身损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和方法,为公正裁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人体损伤和残疾的情形复杂多样,而标准限于篇幅,有的条款内容略显笼统,条款数量相对不足,部分残情无最适宜的条款可依,难以完全满足具体实务操作,有必要持续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为此,笔者遵循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性、操作性、导向性等原则[2],就部分肢体损伤的残疾等级条款进行探讨,提出完善或补充建议与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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