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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职业病诊断、补偿及职灾劳工保护法的影响

摘要台湾有2300多万人口,劳动人口超过900万.在过去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无可避免地伴随着职业伤病的发生,根据1982到1993年之资料显示,台湾劳工的职灾死亡率约3至4倍于美国,4至5倍于瑞典,但台湾的职业疾病发生率却远低于欧美及亚洲工业国家,这显示出在台湾职业疾病有低报的情形.职业疾病的诊断原则首先必须确认病的事实,其次需建立暴露的证据再排除其他可能的致病原因后,确立工作暴露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职业病的诊断在台湾可由任何科别的医师为之,有劳工保险的员工可向劳保局申请给付,若获得确认则可请领比普通伤病多50%的给付.劳保局或劳工主管机关一般以劳工职业病种类表上的项目来确认,若该疾病不在职业病种类表上,同时劳资双方对职业病的诊断未达一致而有争议时,此时由地方政府做裁决,劳资任一方不接受仍有争议时则由劳委会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做最后审定.鉴定的个案,以暴露证据模糊难以确认或该疾病较少见,文献上尚没有报告.少见的疾病常以所谓疾病群聚现象(clustering)而引起医师注意,再进行相关调查研究而认为极可能是职业相关疾病.但目前对群聚现象的调查能否获得鉴定委员一致性认定则随个案之不同而有差异.这牵涉到随机发生之可能性,医学和法律对因果关系认定准则之不同,及加速疾病或加重原有疾病是否认定为职业病的观念等因素.由于过去在追求职业病补偿时效上有二年的限制,在面临群聚现象的调查旷日废时,对劳工的权益保障有负面的影响.在2002年4月28日职灾劳工保护法实施后,上述情形将有重大改变,首先是职业病案例将随劳工权益获得保障,包括劳动契约、生活津贴、家属补助诉讼救助等,劳工在无后顾之忧后敢于向医师(卫生署亦于2001年12月10日通过职业医学专科医师,成为台湾第25个专科的医师)要求诊断,追诉回溯亦不再囿于年限,同时放宽至无保险之劳工,在此法实施后,职业病低报情形将有改善,劳工对自我权益的争取将获得提升,雇主在预防职业伤病的措施必更尽心力,劳资双方能互相为安全卫生的落实,产生共识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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