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台湾地区的"病人自主权利法"设计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但医师在执行该决定时可能会致患者自决权与生命权的冲突,并可能由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鉴此,应从理论上明确医师执行预立医疗决定的行为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并在"立法"上将其有限制地扩大到"病人自主权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情形.我国大陆在借鉴该"法"时,首先应推动"重生轻死"观念的转变,大力推进生死教育,并在立法时采用"医师免责条款+被害人承诺的刑法(部分)肯定、确认"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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