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我市自1996年3月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群众由开始时的不理解变为自觉的积极行动,工作由不规范到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在执行当中积累了经验,并带动了其他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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