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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孕产妇保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对策

摘要篇首: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婚检合格"不再列为婚姻登记必须前置条件.婚前医学检查由原来的强制改为自愿,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但<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登记前经过健康体检的寥寥无几,孕产妇保健工作由于失去围婚期保健这一基础将面临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同时也会对优生优育、家庭幸福构成极大的威胁.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稳步提高孕产妇保健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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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172
栏目名称
DOI 10.3969/j.issn.1001-4411.2005.20.015
发布时间 2005-12-08
  • 浏览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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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幼保健

中国妇幼保健

2005年20卷20期

2625-26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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