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牛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随后卫牛部、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牛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牛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自此,<出生医学证明>逐渐被大众知晓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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