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以我们所遇摇头丸所致精神障碍发生涉案行为鉴定案例为引,将我们对其责任能力的评定的看法奉诸同仁评析.方法:对滥用"摇头丸",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质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被鉴定人20例做责任能力判定.结果:4例为限定责任能力,16例为完全责任能力.结论:对吸毒者发生危害行为的责任能力评定,应当是完全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操作标准是看其危害行为发生的当时是否存在精神病理症状,以及这些症状与其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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