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录用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是目前入学、入职中的程序之一.委托体检不同于个人自愿的健康体检,按照《合同法》体检机构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体检人的健康信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兵役法》以及入学、人职的相关规定也具有了解拟录用人员健康状况的权利.同时,体检服务机构也受到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义务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去寻找一种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个人信息权,平等就学、就业权等保护的途径实现在委托体检服务中各方利益的“多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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