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年度编号
1700210182
中图分类号
U467.2
成果公布年份
2016
成果简介
针对河北省机动车四项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量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均排在第二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制定了地方标准。河北省遥测法限值的确定坚持了“区域一体化,结合该省实际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原则,既满足了环境监管的要求又反映出该省的实际情况。该省确定的遥测限值基本将控制点燃式发动机汽车3%-5%的不合格车辆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10%的不合格车辆。同京津地区的对比情况,其最大不同点在于:该省在限值确定方面没有区分车辆年限,而是对所有在用车采用统一限值。这将极大地简化标准的使用,提高执行效率。该省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遥测限值的单位选取上采用了光吸收系数K值(m-1),京津地区均采用了不透光度(%)。主要考虑到与原来使用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中使用的参数光吸收系数K值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该省对排放污染物HC限值进行了确定,而京津地区没有对HC做出明确限值要求。通过标准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机动车排放的标准法规体系,提高对在用车的实时动态检测技术及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监管能力和控制水平,加速对大排放量老旧病车的淘汰更新,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整体控制水平。
完成单位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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