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经营者和卫生监督人员均无法用其指导具体工作。《铁路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中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结果判定需要所有“核查内容”都符合,不切合实际,建议使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及其附表进行餐饮服务现场核查和结果判定。《办法》规定,新、改、扩建加工经营场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此文书对应的《食品卫生法》已废止,现行国家和铁路食品安全法规对“预防性卫生监督”并无规定和要求。《办法》规定“应当撤销已作出的许可”的情形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改正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形,对“不在岗”如何检查和界定,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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