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拟制侵权条款的再思考与完善建议
Reconsideration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of Artificial Infringement Clause in Pharmaceutical Patent Linkage System in China
摘要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的拟制侵权条款采用"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规避侵权一词,是因为国内对仿制药申请上市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争议,并且担忧侵权定性会对仿制药上市不利进而影响产业发展,于是借鉴了韩国的权利范围确认制度.但从专利法理论和实践来看,该条款会导致确认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与确认侵权相混淆,也增加了诉累,容易引起司法混乱.其实,从药品专利链接和相关制度的本貌分析,仿制药申请上市行为应当具有侵权属性,在立法中承认这一点不会影响我国制药产业的稳定发展,反倒是对韩国权利范围确认制度的借鉴不够合理.据此,我国的拟制侵权条款中应承认仿制药申请上市行为的侵权属性,明确规定其民事责任并取消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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