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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条款的变化与解读

摘要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三大环节之一,是给予受伤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法律属性。科学、公平、公正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利于保障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6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旧标准”)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人身伤残鉴定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对其他伤残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起到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同时,我国相当多地区的人民法院规定,对于除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均比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但旧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条款过于细碎,部分条款表述欠准确或者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部分条款之间不够平衡甚至相互矛盾,导致鉴定意见易出现偏差或者不够公正,当事人对评残等级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增多,部分案件反复投诉、缠访。加之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职工工作强度和方式发生了新的改变,且近年来临床医学技术进步显著,治疗水平不断提高,以上因素的综合作用使职工的受伤方式、致残部位与后果均较以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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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冬梅 [1] 章艾武 [2] 夏文涛 [3] 学术成果认领
分类号 DF795.4
栏目名称 教育与管理
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5.02.021
发布时间 2015-05-21
基金项目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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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

法医学杂志

2015年2期

156-159页

MEDLINEISTICPKUCSCD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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