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眶壁骨折损伤程度鉴定分歧现状及探讨

摘要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 (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2](以下简称《指南》)发行. 业内对眶壁骨折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导致对相同损伤的鉴定意见出现较大偏差,甚至截然相反.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 171号,以下简称《答复》).然而,针对眶壁骨折的鉴定标准不但没有统一,反而导致相关条款的理解争议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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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95.4
栏目名称 学术争鸣
DOI 10.3969/j.issn.1004-5619.2018.02.019
发布时间 2018-07-02
基金项目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 山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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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

法医学杂志

2018年34卷2期

191-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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