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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处罚主体错误引起行政败诉案例的思考

摘要篇首: 1 案情简介2000年9月11日中午12时40分,××市卫生局三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二力××店履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地址:××市××区×街113号,负责人:葛某,经查发现该店存在以下卫生问题:1.两名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健康证,2.餐具未消毒供顾客使用,3.四名厨师未穿戴工作衣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4.厨房苍蝇一个视野可见3-4只,放生肉的冰柜内存放有芝麻酱(以上违法事实均有现场录像资料),对此,执法人员按照上述卫生许可证登记名称(与对外招示牌匾上的名称一致)和地址、负责人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出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同时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通告知书>,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有异议限次日上午到市卫生局陈述和申辩,在场服务人员马某(自称是葛某的朋友在店内帮忙)作为该店现场陪同检查人员对以上三个文书所记载的事实和处罚进行属实认可后签字验收.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市卫生局执法人员经过和议,认为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依据本法第41、47条,于2000年10月作出了(×)卫(食)罚字(2000)第037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五千四百元整,同时责令其改进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0年10月23日留置当事人店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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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栏目名称
DOI 10.3969/j.issn.1006-8414.2003.05.028
发布时间 200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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