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 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我院从1996年统一使用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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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3969/j.issn.1008-9993.2008.24.038
发布时间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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