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既有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佳的客观原因,又有企业家刑事法律意识薄弱的主观原因,还与司法机关对打黑政策及涉黑罪名把握不当有关。国家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涉黑犯罪组织渗透经济领域,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受害企业及企业家的救济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国家相关部门要强化企业家恪守刑事法律底线意识,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企业自身要加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涉黑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则须准确把握“严打”的打黑政策和“打早打小”的打黑策略,严格界定涉黑犯罪的四个特征,保障未涉黑的企业家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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