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的《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对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要求按照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以及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补足一千元的相关规定.这一修订让我国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额方面更加切合实际情况、更加灵活,但同时这一规定在消费者主体界定、食品安全标准认定、举证责任等方面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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