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僵局在我国实践中经常发生,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解散途径,但立法规定途径单一、操作性不强.本文分别从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论述打破公司僵局的路径:事先预防体现在公司章程规定中,主要介绍对于表决权机制的合理设置;事后救济体现在司法介入上,建议在维持公司商事主体资格优先原则下,应适当引进强制收购股权机制、股东退出机制以及慎用公司解散机制.本文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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