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健康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于2001年签署并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健康权已成为我国不可推卸的国家义务.从理论上来看,对于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认定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部分,通过对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将有效地保障对被害人健康权损害的救济,推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与发展.从实践上看,虽然我国存在以医疗费、误工费、补助费等金钱为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机制,但是现实中此类机制的实行却存在着种种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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