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三条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近年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得到扩张,一些案例显示出各级法院已经在实践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进行反向适用.事实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并非为《公司法》第二十条应有之意,而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反向刺破"的情形.为了加强对公司制度的保护和稳定投资者信心,在适用"反向刺破"时应当先论证"反向刺破"的必要性.同时,也要兼顾平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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