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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摘要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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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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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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