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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篇首: 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卫生部、公安部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这一制度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新生儿出生证的管理在产科被作为重要工作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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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47
栏目名称 护理管理
DOI 10.3969/j.issn.1009-8399.2007.06.028
发布时间 2008-03-05
  • 浏览21
  • 下载103
上海护理

上海护理

2007年7卷6期

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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