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3月,张某于上海市某联家超市购买了5盒祥云牌安溪铁观音茶叶礼盒(青韵盈香型),该产品生产日期系以不干胶标签粘贴于礼盒的塑封薄膜外,标为2015年12月21日.张某后以"生产日期与食品分离,礼盒的塑封薄膜外的生产日期标签可以随时被更换篡改,因此本案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极可能已被篡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赔款及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生产日期信息被粘贴于礼盒外包裹的塑料薄膜上,但上述信息在出售时与产品并未分离,张某并未对其认为的产品生产日期可能被篡改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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