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典型生态破坏案件环境损害评估过程差异性分析
Differences in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process of three types of typical ecological damage cases
摘要国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全国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司法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等在判罚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面临生态环境损害基线、实物量化、价值量化等难以确定的专业性问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不同阶段的差异性难以区分.研究按照损害程度对森林纵火和盗伐林木、违法建设和非法占地、非法采矿三类生态破坏案件进行分类讨论,统计分析了三类生态破坏案件的关键要素指标,阐明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的差异性.结果表明,三类案件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基线选取对象上,三类案件可能涉及植被、土壤、地下水等指标的一种或多种;森林纵火和盗伐林木、违法建设和占地、非法采矿三类案件在植被破坏和土壤破坏两方面破坏程度都表现出逐渐加重的趋势,水平方向的损害范围易受周边环境影响,纵向从土壤表层向深层土壤破坏逐渐加深,恢复难度逐渐加大;在生态恢复工程选择上,除生态恢复外还需根据破坏程度额外考虑对地表建筑物或压占物清除或矿坑的回填及复垦;永久性损害或基本恢复不可实施时也可考虑其他替代性恢复方案,如认购"碳汇"等新手段.研究可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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