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凭证标本作为命名动物新种必要性条件的挑战:《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物种保护与数码时代
Challenges regarding the necessity of voucher specimens for naming a new animal species: the Code, species conservation and the digital age
摘要随着濒危物种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和数字化技术的不断进步,加之对《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4版)相关条款的不同理解,近年来出现了不以保藏的死的动物个体实物标本为模式标本命名脊椎动物新种的案例,引起了能否不依据实物凭证标本命名动物新种的讨论.2015年Marshall和Evenhuis依据15张数码照片发表了昆虫—新种,立即引发了对这一论题的激烈争论.反对必须以实物标本作为模式标本者认为,《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4版)第73.1.4条款允许以图为正模来命名动物,越来越多的“数码采集者”为依据图片发表新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而且这样做可以避免因采集标本对濒危物种造成威胁;坚持必须以实物标本作为模式标本者则认为,《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4版)十分强调以实物标本作为载名模式,以图或其他非死的动物个体实物标本为依据发表新种可能因无法获得更加详细、准确、全面的形态特征信息而造成学术上的缺憾或混乱,也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并且认为采集标本并不是造成物种濒危或灭绝的原因.本文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总结,认为鉴于《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第4版)中存在模糊甚至相互矛盾的一些内容,非常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在修订时,应该考虑濒危物种保护、新技术应用等诸多需求.鼓励依据实物标本命名动物新种,在合理、适度、有序的原则下不断收集动物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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