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近年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国际上引领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但国内生物多样性法制建设却略显滞后.国家从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属性和经济价值出发,以保护为主要目的,兼顾资源合理利用,发布实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基本涵盖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生物多样性法制体系.但现行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滞后,立法系统性不强,关键制度组成不健全,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需求极不相称.当前,国家已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立法工作,应当以此为契机,采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制订全面、完整覆盖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三个层次并且能够保障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三个目标的新时期生物多样性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立法结构科学合理、制度组成完整、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法制体系,保障我国持续引领生物多样性国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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