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剖析“权益”概念的政法性,以及它与经济性概念“债权”的相容性,说明在复式记帐的“资产类(债权)货币价值额二负债类(债务)货币价值额”平衡式中,不宜再在负债类方列入“权益”概念,以避免二概念内涵“权”的重合和混淆。并相应地提出具有六大经济要素的“权债平衡式”,以供中外各行各业会计核算应用。否则,既不利于今后会计原理与方法的科学发展,又不利于控制人们利用“权益”概念的不确定比与{卜实体性进行贪)离与隐匿泡沫经济,从而酿出社会金融风险或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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