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 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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