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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医院医保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国家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以来,地方患者到部队医院就医的95%以上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除自费和按比例自付费用外,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为了能准确地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地方参保病员的就医诊疗费用,医院的信息系统设置、诊疗项目的实施、药品的应用、耗材的使用、病历资料的保存等,均需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度规定.但目前军队医院信息系统的设置类别、诊疗项目的实施标准、药品使用的规范、病历资料保存的完整性等方面,与地方医疗保险政策的要求脱节,致使军民融合医院医保工作更加复杂,工作人员常常力不从心.笔者分析了军民融合医院在为地方医保患者诊治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供相关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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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亚红 [1] 周新栋 [2] 檀臻炜 [3] 何思璇 [1] 代小春 [4] 学术成果认领
作者单位 西部战区空军医院医保办,成都,610021 [1] 四川省军区成都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 [2] 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骨科,成都,610021 [3] 西部战区空军医院经管科,成都,610021 [4]
分类号 R821.99
栏目名称 卫勤研究
DOI 10.3969/j.issn.1004-0188.2019.08.030
发布时间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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