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保护法》第39条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纳入了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管理的范畴,以凸显环境法预防功能.环境健康风险行政规制作为克服私法救济弊端的重要手段,其所仰赖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标准等制度无法实现环境与健康风险预防功能,主要体现为:环境健康风险防控部门的职能不清晰,能力建设有待提高;环境健康风险管理的技术规范体系不健全;环境健康风险与环境单行法缺乏制度衔接.需要将科学风险评估技术与中国国情的现实需求相结合,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完善环境保护与公共卫生的协作和沟通机制,以保证风险规制的有效实现;形成体系化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标准和基线,为制度运行提供必要保障;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机构建设,以科学知识供给应对环境健康风险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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