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我国目前对老年人健康权在立法和社会保障层面关注都不足的现状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建议:一是在法律保障体系内将健康权明确入宪、对健康权进行具体细化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在未来的《民法典》分则中、积极推进《基本卫生医疗法》的立法进程、完善地方各级保障性条例;二是在社会保障层面,政府应当履行公民健康保障义务、完善并创新现有的商业保险模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化、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健康权保障介护制度”、建立基层老年人健康保障多元化体系;三是强调司法机关的保护义务,如规定国家对于健康权的最低给付义务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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