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部分社会热点事件使得生前预嘱进入更多人的视线.生前预嘱在我国已有实践,但缺乏相应规范规制,故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当考察生前预嘱条款之合宪性与民法基础,参酌比较法上趋势,宜将之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之生命权部分;民法典的生前预嘱条款不宜全方位规定,仅对个中关键问题规定即可,且鉴于其实践范围有限、学界讨论积累不足,以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特别法以全面规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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