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I模式下的互联网医院之众多民事主体及其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问题,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分担规则已难以解决,而当以替代责任为基础,进行内外两次责任分配,即先由多点执业的互联网医院对外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然后医院向医师追偿;若协议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定追偿权向有过错的医师追偿,并辅之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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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3969/j.issn.1674-7526.2024.03.011
发布时间
202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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