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医患关系中,对于患者的健康信息,医疗人员以保密为原则、披露为例外,且披露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能排除其披露行为的违法性;在现行法框架下,其处理患者医疗健康信息时,既需要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条件,也需要满足《民法典》中隐私权所要求的特别条件.为充分保障患者权益,应避免医疗健康信息披露的泛滥;相关立法的后续修订完善,应坚持以保密为原则、披露为例外的基本理念,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尽可能实现我国医疗保密义务之例外情形的法定化、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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