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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路径与规则

The Approach and Rules of Derivative Omission Offenses on the Cases of Providing a Venue for Drug Users

摘要我国已将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司法犯罪化,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应注意防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认定该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在于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作为义务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还应对其进行等价性实质判断;只有与该罪的作为行为具有同等违法价值的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认定规则,应以不同行为主体为区分;只有对吸毒场所具有绝对的、现实的、排他性支配地位的主体,在未履行法律法规、职业、经营等所要求的制止、举报义务时,才能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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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安然 [1] 张芳 [2] 学术成果认领
作者单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朝阳 10240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南宁 412000 [2]
分类号 R-05D924
栏目名称 刑事实务
DOI 10.3969/j.issn.1674-7526.2024.05.013
发布时间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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