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生存机会丧失案件中,患者既有病情和不当诊疗行为共同导致了未来生命丧失或疾病加重的结果,但证明其因果关系颇困难.对此,"机会丧失理论"可从损害客体和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修正.我国司法实践未充分认识到机会利益的独立性,而更多地基于生命权理论,不当地运用"原因力"会影响因果关系成立的判断.生存机会是一种独立的法益;"实质可能性规则"和"比例因果关系规则"对缓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不具有正当性,故仍应坚持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因力减责的正当性在于类推适用过失相抵,故应肯定鉴定意见中所给出的原因力区间,但其具体数值仍需法官在个案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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