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之监督制度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Problems in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Adult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and the Solutions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36条所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监督监护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法律规范对监督主体、监督模式、监督方式等均无明确规定,致使实务中成年精神障碍患者常因监督主体设置失当、监督人选任标准缺乏限制、监督方式单一等而面临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鉴此,由梳理国内外对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的监督制度实践而明确提出:以尊重精神障碍患者主体地位为逻辑起点,建立"四元并立"的监督模式,明晰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标准,构建预防与救济并存的全过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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