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刑法中规定的强制医疗实体问题程序化,使强制医疗的实施有章可循;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申请复议、申请解除、检察机关监督等相应的救济途径.但立法机关选择的是一种渐进式的实践探索路径,程序的设计较为粗糙,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和鉴定期间均存在救济缺失,申请复议的有效性也缺乏保障.对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申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抗告、对强制医疗决定进行上诉等救济方式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具有现实意义.
更多相关知识
- 浏览62
- 被引2
- 下载38

相似文献
- 中文期刊
- 外文期刊
- 学位论文
- 会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