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卫生部门主动提议以及以人口健康为目标的属性,使得筛查活动在性质上异于以个体健康为核心的临床医疗活动,也决定了建立于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临床知情同意规则直接套用于筛查领域会导致理论不适与政策目标落空.基于医学所固有的不确定性,综合考量筛查所欲达致的公共卫生目标与个体自主权的关系,在知情同意规则的建构中,对公共卫生部门告知义务程度的设定与对筛查对象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力度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在循证医学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当有确切证据证明筛查项目所产生的公共健康利益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时,应降低公共卫生部门的告知义务,尽可能推动个体参与筛查,但若利益与损害之间的对比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则应强化对筛查对象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在具体要素的确定上,也应依照上述路径,从告知的内容到同意的形式等方面做出动态化的调整,改变传统恒定不变的调整模式与理念,采用与临床活动差异化的解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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