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过度医疗行为侵害患者的健康权、人身权以及财产所有权,是民生保障中"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症结之一.因相关立法的局限性、过度医疗的隐蔽性及其责任认定的复杂性,过度医疗侵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合理救济赔偿.具体司法认定中,存在立法规范过于抽象,"过度医疗"指向不明;高度依赖法定外在标准,以鉴定结论取代司法判断;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认定标准唯诊疗规范;"明显损害"标准认定不清,患者权利难以救济等裁判困境.对此,需对诊疗过程中的过度医疗行为按成因类型予以归类,并对所侵犯的权利种属予以厘清.在认定过程中,应先由被侵权人以理性病人标准对"是否医疗适度"作出初步举证;再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对诊疗合理性进行举证,排除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阻却理由;最后由裁判者遵循理性医师标准认定是否违背"诊疗规范"要件,并结合具体病人标准认定是否符合"不必要"要件,以此综合判定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违背诊疗规范+不必要"双要件,进而选择适用过度医疗的事前防控性行为管制以及事后损害赔偿救济路径对受害患者进行救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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