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司法实务肯定将不当出生案件纳入侵权法调整的合理性,但对该类案件侵权客体认定却存在争议.明确不当出生的侵权客体,对侵权行为的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均有实意.对于不当出生侵权客体的具体认定,实务及学说中存在“生育自主权”、“一般人格权”、“终止妊娠机会”等观点,应认为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即孕妇因医师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受有精神和经济上的不利益,援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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