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宁疗护试点所强调的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体现.患者与家属权利冲突持续存在,知情同意权行使还有医疗伦理及技术上的困难.患者知情同意具有明显人格属性,保护的是患者身体利益,属身体权.安宁疗护应遵循"告知后同意"规则.医务人员告知应以患者知情为优先,采具体病患标准说,并以"预期生存期6个月以内"为进入安宁疗护标准.当患者决定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益性为原则;法定情形下让位于近亲属决定权;患者通过预先医疗指示行使决定权的,被委任的家属依据委托规则行使代理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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