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设立与实施的德国经验及借鉴
German Experience and Reference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Living Wills
摘要德国民法典规定生前预嘱的设立人应当是有决定能力的成年人,但是"成年人"的限制受到质疑.有效的生前预嘱应当包含双重内容,即治疗状况描述和医疗救治措施.这两项内容要满足确定性要求,否则生前预嘱不发生效力.在生前预嘱实施阶段监护人或委托人和医生要审查,是否存在生效力的生前预嘱,生前预嘱中确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病人的生命情势和医治情势,设立人在生前预嘱中作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是否符合他当下的真实意思.德国生前预嘱立法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转变传统观念、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学科交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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