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篇首:我国的第一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1984年6月由中国医药公司发布的,经过试行后进行了系统修改,1992年3月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再次发布,成为我国的第二部GSP。我国现行GSP是2000年4月30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GSP与前两部GSP具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但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 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 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而现行GSP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规章,第一次将GSP纳入了法的范畴,在推行上具有了强制性。2 商品范围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的药品一致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将GSP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与国际惯例相比,多出了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在药品的范围内不包括中药,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是几乎没有推行开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上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GSP的中文名称由《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变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 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 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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