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变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人员流动频繁,异地献血和用血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直系亲属异地用血比重更为明显,故存在许多无偿献血者因异地用血血费报销程序不清楚、路途遥远、交通成本高,故放弃报销权利,因而影响了该部分流动人群的献血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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