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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Law Application to Cases of Excessive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in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摘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本文结合有关法理分析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农业执法部门应防止越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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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才 [1] 李卫华 [2] 孙荣钊 [2] 张青 [3] 施佳骏 [3] 苏兰 [4] 陈向武 [5] 学术成果认领
作者单位 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西藏日喀则,857000 [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2]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200335 [3]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呼伦贝尔,021000 [4]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5]
分类号 D920.5
栏目名称
DOI 10.3969/j.issn.1005-944X.2019.09.013
发布时间 2019-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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