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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性脑组织结构破坏列为残疾等级条款的合理性探讨

摘要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统一了除工伤事故、保险事故外,包括交通事故、故意或过失伤害等造成人体损伤的伤残评定标准,结束长期以来因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是司法鉴定领域的重大发展和成就.经过7年多的使用,该标准某些条款在实际检案中存在理解上分歧,本文仅就脑组织损伤后部分切除或软化灶形成列为伤残评定的条款在实际检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对当前《分级》中条款有统一认识、统一操作,并为今后的修订提供可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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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9.4
栏目名称 经验交流
DOI 10.13618/j.issn.1001-5728.2024.S.023
发布时间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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